{{ $t('FEZ002') }} 教務處|
本校原住民學生參加以下賽事,具獲獎事實可提出申請:
1.參加政府機關辦理之全國級或縣市級比賽或展覽,獲得個人組前六名或團體組相當前三名之獎項者。
全國級申請資格須經選拔代表本市出賽
(1)
個人組:
第一名新臺幣 10,000 元 / 第二名新臺幣 8,000 元 / 第三名新臺幣 5,000 元 / 第四名新臺幣 3,000 元 / 第五名新臺幣 2,000 元 / 第六名新臺幣 1,000 元
(2)
團體組:僅以前三名為限,並以個人組補助額度二分之一。
2.
獎勵名次之認定,依參加賽事之舉辦準則、競賽規程或實施計畫辦理。依賽事主辦單位核發之獎狀給予補助,獎狀未註明名次或為參賽證明者,不予補助。
3.
參加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全國級以上比賽或展覽獲得團體組或個人組前三名或相當前三名之獎項者,準用第 1 點規定。
4.
申請時以同一年度同一比賽項目成績最高為準,且同一比賽項目以獎勵一次為限,但經選拔代表本市參加政府機關辦理之全國級比賽或展覽,不在此限。
5.
比賽未列名次,而以等第評 比獲獎時,依下列方式辦理:
(1)等第評比依成績由高至低排序,第 1 序位比照特優,列第 1 名;第 2 序位比照優等,列第 2 名;其餘依序類推。但優勝或餘依序類推。但優勝或入選均不予獎勵。入選均不予獎勵。
(2)特優取二名者,則優等特優取二名者,則優等比照第三名規定辦理;比照第三名規定辦理;取三名者,則優等比照取三名者,則優等比照第四名規定辦理;其餘第四名規定辦理;其餘依序類推。依序類推。
請備齊以下資料於3月3日前於 教務處 課程組 申請
1.戶口名簿影本
2.申請表(於至教務處領取填寫)
3.得獎證明文件競賽規程、獎狀影本或原始成績證明
4.金融機構帳戶影本
(特殊才能獎助學金自競賽成績公告日起算 1 年內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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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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